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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反对“四风”十项规定
发布时间:2017-11-25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贺州市纪委    审核:  

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,推动自治区党委常委带头从严律己,坚决反对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严禁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,每人按规定配备1辆公务用车,因工作需要使用其他车辆的,由所在单位统一调度。

第二条 严禁多处占用办公用房,每人按规定使用1处办公用房,兼任职务的在主要任职的单位办公。

第三条 严禁违规多占住房,不准为领导干部建别墅。

第四条 严禁接受超标准接待,不准入住超规格房间,不准违规使用警车开道。

第五条 严禁违规出席庆祝会、纪念会、表彰会和剪彩、奠基等活动,不准擅自发贺信、贺电、题词、题字、作序。

第六条 严禁出访期间擅自变更行程、延长国(境)外逗留时间、增加随行人员。

第七条 严禁收受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,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。

第八条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,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
第九条 严禁个人指定秘书,违规提拔秘书。

第十条 严禁封官许愿、任人唯亲、指定提拔调整干部,不准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。